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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丽红与牛子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244号申请保全人:刘丽红。申请保全人:刘新杰。申请保全人:孙水兰。被保全人:牛子玉。被保全人:牛序伟。被保全人:刘玉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刘丽红、刘新杰、孙水兰与被保全人牛子玉、牛序伟、刘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刘丽红、刘新杰、孙水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牛序伟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昆嵛南路X号X单元X室房屋(保全价值25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鲁1003民初4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牛序伟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昆嵛南路X号X单元X室房产,并于2017年9月15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牛序伟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昆嵛南路X号X单元X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