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才,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才被执行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才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