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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1执恢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邱召青、付桂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召青,付桂清,林铁军,侯志刚,张东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1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邱召青,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付桂清,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林铁军,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冠县。被执行人:侯志刚,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张东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邱召青与被执行人付桂清、林铁军、侯志刚、张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邱召青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恢复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521执恢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