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执异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功岗与何世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功岗,何世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异76号案外人孙浩,男,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执行人李功岗,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何世界,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在本院执行李功岗与何世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何世界名下豫N×××××号车辆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案外人于2016年2月25日在商丘市解放村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轿车,车牌号为豫N×××××。卖方为被执行人何世界。案外人、何世界及商丘市解放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案外人支付全部购车款后并实际占有该车辆一年之久。案外人购买该车之前法院并未查封。何世界收到案外人的全部购车款,并将车辆交付给案外人之日起,该车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案外人。车辆作为动产并非以登记确定其所有权的。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案外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豫N×××××号车辆的查封,停止对该车的执行。案外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商丘解放村二手车交易市场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2.商丘市解放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3.手机转账截图一份。本院查明,在审理原告李功岗诉被告商丘市汇丰汽车租赁服务公司、何世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在商丘市车辆管理所保全查封了何世界名下豫N×××××号雅阁牌汽车一辆。该案进入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从长江西路扣押该车辆。本院认为,豫N×××××号雅阁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何世界名下。案外人虽然提交了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关于豫N×××××号车辆的买卖协议,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对案外人的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浩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仵胜楠审 判 员 胡国营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