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占刚、宋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占刚,宋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4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白世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春,公司出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芳,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占刚,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宋林林,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占刚、宋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内0624执9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