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与被执行人杜彦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杜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1941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化工厂。被执行人杜彦芳,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安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管、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赵 军书记员 董旭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