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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与被执行人杜彦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杜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1941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化工厂。被执行人杜彦芳,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安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管、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赵 军书记员  董旭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