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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崔超与星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贻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超,星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贻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987号-1原告:崔超被告:星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管贻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超与被告星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贻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超撤回对被告星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贻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