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崔超与星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贻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超,星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贻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987号-1原告:崔超被告:星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管贻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超与被告星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贻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超撤回对被告星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贻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