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永久与被执行人贾天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久,贾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甘07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久,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5********。被执行人:贾天利,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头号村八社**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6222241980********。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267号申请人张永久与被执行人贾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款10750.7元,申请执行费61元,合计10862.4元,未执行到位10862.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天利未婚与其母亲共同生生活,其本人外出务工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现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贾天利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企业登记部门、不动产管理登记部门均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其在银行亦无存款,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贾天利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移交公安机关协助临控,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贾天利踪迹,本案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天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进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