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933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叶某,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七���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