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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933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叶某,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七���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