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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佟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佟华,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工交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邵连路,董事长。被执行人:佟华,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张丽,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上列当事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