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兰功民与孙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功民,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兰功民,男,1964年6月5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孙亮,男,1978年11月19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功民与被执行人孙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