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营养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光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营养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营养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双,总经理住所地: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富阳街被执行人:王光河,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营养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3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65元。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依法冻结王光河农商行62×××66,01×××01账户1093.35元、工商银行16110704010559161366号账户2298.98元。未再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23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