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辉梅、移雪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辉梅,移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88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廖辉梅,女,聋哑人,汉族,1996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移雪梅,女,聋哑人,汉族,1994年4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廖辉梅、移雪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辉梅、移雪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3000元,其中廖辉梅应履行1000元,移雪梅应履行2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廖辉梅、移雪梅的财产,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也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