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杨贤平、方璐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贤平,方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杨贤平,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被执行人方璐璐,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贤平与被执行人方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5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杨贤平的申请,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方璐璐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方璐璐银行存款一百余元,被执行人在本区无不动产权属登记,名下无车辆登记,名下无工商登记,被执行人方璐璐已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均无异议,并于2017年8月4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新克审 判 员 陈斌斌代理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德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