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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祥与被执行人黎晓梅、李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祥,黎晓梅,李冠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XX祥,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董志中,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晓梅,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李冠南,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XX祥与黎晓梅、李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桂雄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