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祥与被执行人黎晓梅、李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祥,黎晓梅,李冠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XX祥,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董志中,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晓梅,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李冠南,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XX祥与黎晓梅、李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桂雄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