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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海龙与被执行人王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33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海龙与被执行人王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银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银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银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