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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吕丽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众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邓满,吕丽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众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二期安置小区C1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3391121W。法定代表人邱晓榕,经理。被执行人吕邓满,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吕丽惠,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众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邓满、吕丽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814.06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  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