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福金、严和羊等与邹乘刚、崔久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金,严和羊,周隆宇,邹乘刚,崔久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417号原告:王福金,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原告:严和羊,男,1986年1月2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原告:周隆宇,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阿勒泰鑫安驾校教练,住阿勒泰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岩,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乘刚,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崔久刚,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负责人:张川江。原告王福金、严和羊、周隆宇诉被告邹乘刚、崔久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贾琼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金、严和羊、周隆宇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福金、严和羊、周隆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金、严和羊、周隆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王福金、严和羊、周隆宇负担。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