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绅客服饰经营部、陈晓潘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绅客服饰经营部,陈晓潘,邓谨,陈宗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2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16号广州珠XX侨大酒店第3层303、304、305。法定代表人:麦燕玉。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绅客服饰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6号A栋(石井镇大冈村基围外)A3045号商铺。经营者:陈晓潘。被执行人:陈晓潘,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谨,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宗岳,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绅客服饰经营部、陈晓潘、邓谨、陈宗岳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25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绅客服饰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新强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