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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刘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刘志生,张翠翠,左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新政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张慧。被执行人:刘志生,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翠翠,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左金连,女,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刘志生、张翠翠、左金连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茌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002.71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申请人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523执16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