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丕军与王永军、白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丕军,王永军,白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943号申请执行人武丕军,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燕燕,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武丕军与王永军、白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永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武丕军偿借款本金14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12日起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白燕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白燕燕、王永军承担案件受理费8947.5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永军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715779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后均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658516.68元。申请执行人武丕军申请按上述流拍价以物抵债,抵偿本案借款658516.68元。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314-3号民事裁定书的担保人王巧利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最终以1387529元流拍,但申请执行人武丕军不申请以物抵债。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将上述房产评估并送达,但该房在银行有抵押贷款,尚且贷款金额未调查明确,暂不拍卖被执行人白永军的房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