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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囊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阿荣与俄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俄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囊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阿荣,男性.系青海省囊谦县人,住青海省囊谦县.被执行人:俄周,男性,系青海省囊谦县吉尼赛乡瓦左村人,住青海省囊谦县.本院在执行阿荣与俄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但到目前为止被执行人俄周无任何可供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阿荣在指定期限内要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囊执字第3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玉康审判员:李长玉审 判 员 :措雅拉毛法官助理 :成林更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俄金旺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