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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张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生,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生,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金沙乡红丰村。被执行人张立国,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华锦小区滨海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生与被执行人张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立国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收到了全部欠款,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57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