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72民特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凯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573号申请人:刘凯,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李坝,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凯因本院公告拍卖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勤丰219”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勤丰219”轮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41379元,并提供了本院(2016)浙7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作为证据。本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浙72执10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拍卖“勤丰219”轮。据此,该轮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