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杨培然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杨培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X01001371C。法定代表人:曹乘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兵,该支行客户一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培然,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长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与杨培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培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培然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培然的银行存款1628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郄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