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锡强与秦立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429号徐锡强、秦立进:申请执行人徐锡强与被执行人秦立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执行款166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申请执行费1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秦立进于2017年9月12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锡强18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债权。被执行人秦立进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7000元,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将执行款18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锡强。申请执行人徐锡强同意本案结案。被执行人秦立进已履行(2017)吉2404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徐锡强与被执行人秦立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院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