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秀文、时永峰等与周昌永、周昌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文,时永峰,丛树森,周昌永,周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文。申请执行人时永峰。申请执行人丛树森。被执行人周昌永。被执行人周昌海。申请执行人张秀文等与被执行人周昌永等死亡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1997)文埠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7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1997)文埠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