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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19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谢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被执行人谢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支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1400元由被执行人谢某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牛正旭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