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19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谢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被执行人谢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支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1400元由被执行人谢某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牛正旭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