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闫光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闫光之,闫光理,闫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49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管道街北路473号。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庆,男,该支行风险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青,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闫光之,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闫光理,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闫宗新,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光之、闫光理、闫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杨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