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杜群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杜群英,杨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95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7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5482735。法定代表人:刘世光,行长。被执行人杜群英,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杨光英,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群英、杨光英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05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9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