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刘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841号原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址:临邑县临南镇双丰街。法定代表人苗先英。被告刘伟,男,汉,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原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双方和解提出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