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刘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841号原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址:临邑县临南镇双丰街。法定代表人苗先英。被告刘伟,男,汉,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原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双方和解提出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