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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卢铜川与王婷婷、陈建安、陈渭林、吴增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铜川,王婷婷,陈建安,陈渭林,吴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卢铜川,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婷婷,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建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渭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增艳,女,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铜川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婷婷、陈建安、陈渭林、吴增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卢铜川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卢铜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472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