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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贵平与刘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平,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孙贵平,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矿业小区。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本院在执行孙贵平与刘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军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人、限制高消费名单,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已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