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3民初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楠标与被申请人罗国华、童丽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标,罗国华,童丽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580号之一申请人杨楠标,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被申请人罗国华,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生。被申请人童丽婵,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生。申请人杨楠标与被申请人罗国华、童丽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楠标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国华、童丽婵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忠信支行的个人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杨楠标以其本人所有的《房产权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楠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国华、童丽婵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忠信支行个人账户存款人民币48000元。案件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杨楠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爱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