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民初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楠标与被申请人罗国华、童丽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标,罗国华,童丽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580号之一申请人杨楠标,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被申请人罗国华,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生。被申请人童丽婵,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生。申请人杨楠标与被申请人罗国华、童丽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楠标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国华、童丽婵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忠信支行的个人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杨楠标以其本人所有的《房产权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楠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国华、童丽婵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忠信支行个人账户存款人民币48000元。案件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杨楠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爱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