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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水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何小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法人代表杨哲,主任。被执行人何小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所地吉水县,被执行人邹子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明福、徐艳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2行审28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2行审28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仕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