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亚琴与彭越、周绮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琴,彭越,周绮婷,广州鸿越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143号申请执行人:周亚琴,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彭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绮婷,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广州鸿越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丽路12号。法定代表人:彭越。申请执行人周亚琴与被执行人彭越、周绮婷、广州鸿越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29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新强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