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x、吴x与杜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x,吴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杜x,女,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里村061号,身份证号:610404198807115026。申请执行人:吴x,女,汉族,2012年9月9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里村061号,身份证号:610629201209093229。被执行人:杜x,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东村0118号,身份证号:610404196006205014。本院在执行杜x、吴x与杜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40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杜小学给付杜旦旦9800元,给付吴江晗98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198.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扣划1100元并给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