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香尔、陈丛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尔,陈丛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刘香尔,女,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439195210164240。被执行人陈丛珍,地址定州市。刘香尔与陈丛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28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丛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香尔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丛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陈丛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丛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香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丛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香尔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