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振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振超,赵秀英,曹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工交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曰海,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振超,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赵秀英,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曹瑞国,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上列当事人车辆挂靠经营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832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陈 默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