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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文荣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市芳村万泰置业公司、郑楚亮、姚柔珍执行异议(2017)粤0103执异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荣,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市芳村万泰置业公司,郑楚亮,姚柔珍,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78号申请人:郑文荣,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卫星,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涛,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原广州市芳村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路89号。负责人:钟仁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邝明波,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万泰置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坑口村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郑楚亮。被执行人:郑楚亮,男,195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区。被执行人:姚柔珍,女,195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第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广场南塔26-27楼。法定代表人:吴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英杰,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号*栋***房,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司复兴,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00)芳经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万泰置业公司、郑楚亮、姚柔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郑文荣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此,郑文荣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0)芳经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2、(2000)芳经执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3、《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穗农商转[2015]第001号](原件由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核对);4、2016年1月13日在《南方日报》A18版发布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5、《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DFAMC01-201600);6、2016年11月22日在《信息时报》B03版发布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6]286号《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变更登记信息表、《企业改制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本院查明,原广州市芳村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芳村农信社联合社)与广州市芳村万泰置业公司、郑楚亮、姚柔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日作出的(2000)芳经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根据该判决判决,广州市芳村万泰置业公司应向芳村农信社联合社清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6年6月2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逾期贷款计付);芳村农信社联合社对郑楚亮、姚柔珍提供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郑楚亮、姚柔珍提供的房产实现抵押权后,不能清偿350000元借款本息的,郑楚亮、姚柔珍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芳村万泰置业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8376元、诉讼保全费2475元,郑楚亮、姚柔珍负连带责任。后经芳村农信社联合社申请,本院于2000年10月19日以(2000)芳经执字第192号案立案执行该判决,后该案于2001年3月12日中止执行。2015年12月11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签订编号为穗农商转(2015)第001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本案涉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该协议附件资产包明细表中,本案所涉债权对应的编号为254号。2016年1月13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与粤财公司在《南方日报》A18版发布了相应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本案所涉债权对应的序号是254号。2016年11月1日,粤财公司与郑文荣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DFAMC01-2016100的《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郑文荣,该合同附件标的债权明细表中本案债权对应的编号为93号,并于2016年11月22日在《信息时报》B03版发布了相应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本案债权对应的序号是76号。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农商行荔湾支行出具一份《关于同意有关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粤财公司的确认函》,其主要内容为:广州市荔湾区内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社、所辖机构因改制已经终止,其债权债务统一由农商行荔湾支行承接;农商行荔湾支行2013年8月授权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全权处置不良资产事宜;2015年12月,粤财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签订穗农商转(2015)第001号《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391笔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粤财公司已全部支付上述债权转让款取得债权;农商行荔湾支行认可粤财公司取得上述债权,同意所列债权(附:资产包明细表)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粤财公司或该公司将该债权再次转让的买受人;该确认函附件《资产包明细表》序号为254号的债权为本案债权。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粤财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同意有关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郑文荣的确认函》,其主要内容为:2016年11月1日,粤财公司与郑文荣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DFAMC01-2016100的《债权转让合同》,粤财公司将243户385笔债权转让给郑文荣,郑文荣已经全部支付上述债权转让款取得债权,粤财公司认可郑文荣取得上述债权,同意所列债权(附:资产包明细表)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郑文荣;该确认函附件《资产包明细表》序号为254号的债权为本案债权。另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原名称为芳村农信社联合社,2006年9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银监复[2006]286号《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批复同意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广州市辖内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联社债权债务,原芳村农信社联合社转为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芳村信用社。2009年5月25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芳村信用社变更名称为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荔湾信用社。2009年12月21日,再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荔湾信用社改制更名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2013年8月26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下级支行农商行羊城支行处理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相关事宜,并在成交后签订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2000)芳经执字第19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原为芳村农信社联合社,后经业务合并及改制更名为农商行荔湾支行。2015年12月,经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与粤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2016年11月,粤财公司将涉案债权再次转让予郑文荣。上述两次转让协议签订后,各当事人均在报纸上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农商行荔湾支行和粤财公司均出具书面确认函,对相应转让事实予以确认并书面认可受让方取得该债权。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郑文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郑文荣为(2000)芳经执字第19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侯 瑜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