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泊头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刚,泊头宾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2507号原告:王金刚,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泊头市。被告:泊头宾馆,住所地泊头市车站街。法定代表人:任德旺,职位。王金刚与泊头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金刚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597元,由王金刚负担。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