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5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秀莲与孙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莲,孙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577号之二申请人马秀莲,女,41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志华,女,6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孙志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志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YYYYYYYYYYYYY)内存款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