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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272李清举与张国章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举,张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举,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李树达,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张国章,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清举与被执行人张国章经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国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清举131643.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张国章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国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不动产管理机构,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