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郭淑萍申请执行何建黎婚姻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萍,何建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97号申请人郭淑萍,女,1962年9月5日生,住卢氏县。被执行人何建黎,男,1962年3月10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郭淑萍申请执行何建黎婚姻一案,本院根据(2014)卢民一初字第22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经查询被执行人何建黎账户无款项,暂无能力履行,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恢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