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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郭淑萍申请执行何建黎婚姻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萍,何建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97号申请人郭淑萍,女,1962年9月5日生,住卢氏县。被执行人何建黎,男,1962年3月10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郭淑萍申请执行何建黎婚姻一案,本院根据(2014)卢民一初字第22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经查询被执行人何建黎账户无款项,暂无能力履行,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恢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