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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厚客便利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厚客便利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03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厚客便利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6号中铁缤纷南郡9栋50104号商铺。经营者:刘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厚客便利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郝 杰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景函打印:相丽华校对:王景涵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