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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成子与慎成重、李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子,李慧光,慎成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民族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子,女,朝鲜族,户籍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慧光,女,大韩民国公民,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被执行人:慎成重,男,大韩民国公民,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子与被执行人慎成重、李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慎成重和李慧光(慎成重于2007年7月18日从我国出境,李慧光于2004年7月30日从我国出境,此后再无入境我国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李成子,本院以公告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2017)吉24执恢21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慎成重、李慧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慎成重、李慧光的护照已过期,在延吉市公安局无法查询其个人信息,因此无法对被执行人慎成重、李慧光的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且无法将被执行人慎成重、李慧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慎成重、李慧光目前无法查找以及在延吉市公安局无法查询其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本院无法对慎成重、李慧光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且申请执行人李成子下落不明,即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燕峰审判员  金春花审判员  崔永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恩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