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59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00号一楼、八楼至十五楼、三十六楼。主要负责人:胡庆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以升,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叶秋,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因本院公告拍卖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勤丰219”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勤丰219”轮拍卖款中受偿借款本金39928839.26元、利息3451268.55元、律师费347040.86元及逾期罚息(以39928839.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自2015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提供了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作为证据。本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浙72执10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拍卖“勤丰219”轮。据此,该轮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