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向里与王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里,王亚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551号原告:赵向里,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被告:王亚威,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原告赵向里诉被告王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同日本院通知原告赵向里于2017年9月15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接到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