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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户县小郭平价菜店与西安市户县瑞泰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小郭平价菜店,西安市户县瑞泰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小郭平价菜店,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办草堂路综合市场。经营人:郭立虎,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瑞泰酒店。经营者:贾建本,系该酒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户县小郭平价菜店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瑞泰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91285元,并应承担受理费1855元、执行费1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关门停业,其经营者具体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