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汇通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荣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诚租赁有限公司,李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汇通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雯,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荣荣本院在执行汇通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荣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91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汇通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李荣荣向汇通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产量租赁费138591.04元,并承担违约金3890.45元(截止至2015年4月28日)。及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付清租赁费之日止按租赁费的1.2‰/天计算的违约金。负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案件执行费213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荣荣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8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项志军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